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5********5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202民初2343号 |
案号 |
(2021)鄂0202执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峰、董一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12月22日止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75270.33元、利息人民币6452.06元,从2020年12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为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再上浮30%计付罚息,并从2020年12月23日起至利息、罚息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再上浮30%计付复利;二、被告姜峰、董一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5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及被告姜峰、董一君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对被告姜峰、董一君抵押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人信假日威尼斯9号楼1单元18层1802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8)鄂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56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姜峰、董一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93元,由被告姜峰、董一君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