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伊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1********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02民初7051号 |
案号 |
(2021)辽0202执恢1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解放路支行与被告杨伊军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编号为 dl04p1011090502);二、被告杨伊军、被告张风英共同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解放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3519.8元;三、被告杨伊军、被告张风英共同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解放路支行截至2017年 7月24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3531.27元,罚息人民币684.01元,欠息复利人民币641.76元;四、被告杨伊军、被告张风英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共同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解放路支行逾期利息、罚息及欠息复利;上列二至四项两被告应偿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确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解放路支行对被告杨伊军所有的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35号1单元15层1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0元(含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杨伊军、被告张风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