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79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21民初1188号 |
案号 |
(2021)川0521执1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韦振轩2017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用42865元;二、被告韦伟于2021年2月起至原告韦振轩18周岁为止每月15日之前支付孩子生活费1000元,该期间原告实际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一半,双方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结算并支付一次;三、驳回原告韦振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振轩的法定代理人张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