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玲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6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8民初1342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78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玲玲、周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借款本金2,658,206.73元; 二、被告胡玲玲、周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截止至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罚息合计157,848.75元; 三、被告胡玲玲、周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2,658,206.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65%计算,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四、如被告胡玲玲、周罡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可以与被告胡玲玲、周罡协议,以被告胡玲玲、周罡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和路165弄52号802室房屋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胡玲玲、周罡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胡玲玲、周罡清偿。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