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9********1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8民初14738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78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欠款本金5,580.19元; 二、被告宋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透支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以上各项金额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其中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透支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以每期还款的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为基数,自记账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以每期还款的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为基数,自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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