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卫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122********1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兵0401民初24号
案号
(2021)兵0401执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卫江支付原告胡顺江工程款95 000元,并承担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6 589元,两项合计101 5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卫江支付原告胡顺江逾期付款利息,以95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胡顺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229元,由被告张卫江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胡顺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5-04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