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卫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122********1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兵0401民初24号 |
案号 |
(2021)兵0401执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卫江支付原告胡顺江工程款95 000元,并承担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6 589元,两项合计101 5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卫江支付原告胡顺江逾期付款利息,以95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胡顺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229元,由被告张卫江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胡顺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5-04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