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万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3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725民初1185号 |
案号 |
(2021)川1725执恢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龚万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邓朝江借款30000元,并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龚万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