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万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30********3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725民初1185号
案号
(2021)川1725执恢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龚万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邓朝江借款30000元,并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龚万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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