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诚祥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民初219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9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实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方式计算);二、被告秦寿伟、霍青云对被告河北实华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邯郸市诚祥物资有限公司、朱永华对被告河北实华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邯郸市富普物资有限公司、张新宏对被告河北实华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的秦寿伟、霍青云、邯郸市诚祥物资有限公司、朱永华、邯郸市富普物资有限公司、张新宏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河北实华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505元,由河北实华贸易有限公司、秦寿伟、霍青云、邯郸市诚祥物资有限公司、朱永华、邯郸市富普物资有限公司、张新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尊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32934191T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复兴路西段酒务楼村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