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芳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30********1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628民初1350号
案号
(2021)陕0628执恢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陕0628民初1350号一、被告熊红平、袁芳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峰连带清偿借款467707.23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峰对被告陕西翔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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