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芳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4********2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91民初1890号 |
案号 |
(2021)赣0191执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二、被告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罚息(以本金2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自2020年4月10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江西省恒聚实业有限公司、蔡晓明、吴平如、胡雪兰、吴斌、万芳丽、吴建峰、罗来凤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130元,由被告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省恒聚实业有限公司、蔡晓明、吴平如、胡雪兰、吴斌、万芳丽、吴建峰、罗来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