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武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3民督927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2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杨佩从、许武彬支付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 1 5 0 0 0 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1 2 5 0元,由杨佩从、许武彬承担。( 2)支付执行费 2 4 8 8. 6 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