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石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323********13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324民初1306号 |
案号 |
(2021)云0324执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晓德、何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947.92元,本息合计50947.92元;二、被告李晓德、何石英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元、公告费560元计1634元,由被告李晓德、何石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