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2********0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221民初992号
案号
(2021)辽1221执1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2020年12月20日之前拖欠的利息(含罚息)138170.58元,并继续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二、如被告朱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徐建华所有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铜钟街道繁荣小区1号组团8幢1-11号房屋(不动产权第002286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2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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