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峰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3********7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03民初5252号 |
案号 |
(2021)冀1003执1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艾峰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40129.1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及自2018年11月23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为准);二、被告艾峰达给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