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91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1)冀0491执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军聚、李燕燕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582.52元;二、被告李军聚、李燕燕支付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25日的利息3585.06元,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29日的逾期罚息217340.72元,并以980582.52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5‰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7年9月2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张静静、冯丹、王佳樑、梁弟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