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双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3********4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民终3758号
案号
(2021)桂0324执9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4号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吴双华归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及罚息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二审诉讼费550元,合计825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承担275元,由被上诉人吴双华承担550元并给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5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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