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82********0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03民初3278号
案号
(2021)赣0703执2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代建、被告彭玲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的《美食商铺租赁合同》;二、限被告彭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腾退涉案商铺;三、由被告彭玲支付原告张代建截至2020年4月27日的租金12960元,并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腾退涉案商铺之日止按3600元/月计付租金;四、由被告彭玲支付原告张代建空调管理费2040元、洗碗卫生费2400元、电费2039元、水费280元共计6759元; 五、被告彭玲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5400元不予退还;六、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七、驳回原告张代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4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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