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梅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5********0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91民初3298号
案号
(2021)豫0106执6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梅丽、郭喜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186万元、利息11834.4元,罚息107463.42元,共计1979297.82元(暂计至2019年12月18日),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二、被告王梅丽、郭喜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律师费85000元;三、被告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郭喜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6号东1单元9层21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301066050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一、被告王梅丽、郭喜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186万元、利息11834.4元,罚息107463.42元,共计1979297.82元(暂计至2019年12月18日),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二、被告王梅丽、郭喜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律师费85000元;三、被告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郭喜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6号东1单元9层21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301066050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34元,减半收取1171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17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50元,由被告王梅丽、郭喜英、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666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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