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军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8********2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7民初799号 |
案号 |
(2021)冀0407执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吴利亮与被告武军雷2019年3月6日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2、被告武军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利亮返还冀dy129z号凯马牌汽车一辆。3、被告武军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利亮支付31784.7元。4、驳回原告吴利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被告武军雷承担345.5元,由原告吴利亮承担3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