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7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02民初3280号 |
案号 |
(2021)晋0502执1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晋帅、李晋成、李林娥5万元,赔偿原告李晋帅、李晋成、韩史花5万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国理与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李晋帅、李晋成、李林娥各项损失共计415510.8元,赔偿原告李晋帅、李晋成、韩史花404060.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运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建林补偿原告李晋帅、李晋成、李林娥36551元,扣除垫付款20200元,另行支付补偿款16351元;补偿原告李晋帅、李晋成、韩史花35406元,扣除垫付款20200元,另行支付补偿款1520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李晋帅、李晋成、李林娥、韩史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715元,由原告李晋帅、李晋成、李林娥、韩史花承担4075元,被告王国理、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运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450 元,被告李建林承担1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申继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6347721173N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峰峰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界城镇水库大桥南100米路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