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文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32********5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49号 |
案号 |
(2021)鄂0821执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文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红宾借款185万元,支付利息259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倪胜保对上述第一款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倪胜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文君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