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491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粤0491执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共同确认的事实。(一)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案涉商铺的开发建设单位,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案涉商铺的运营管理单位。在案涉商铺买卖的过程中,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相互独立,不存在以协办费(经营费)或投资款名义收取购房款等情况。对于该事实,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在购买案涉商铺时就已清楚,并且愿意再次确认。(二)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向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协办费(经营费)或投资款1598637元,主要为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对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案涉商铺及其所在步行街正常经营所需投入费用的补偿,不属于购房款。案涉商铺房价款以原告陈宜振、詹少珠、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二、原告、被告、第三人确认按本调解协议履行以下义务。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方的义务。(一)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本条第(三)3点约定的任一条件成就均视为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下同)起180日内协助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办理凤祥路133号206商铺(涉案商铺)的《房地产权证》,将涉案商铺登记在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名下。(二)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协助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完成《特别优惠函》中指定车位 e357 的确认工作,并于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起365日内将车位登记在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或者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因办理该指定车位产权证产生的税费、办证费等,由原告陈宜振、詹少珠、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三)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方向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支付如下款项:1.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应收取的商铺面积误差款0元,该款项由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恢复支付经营收益后两个月内向原告陈宜振、詹少珠退还,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因案件起诉所支付的诉讼费97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26元。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的50%即7363元,由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恢复支付经营收益后两个月内支付给原告陈宜振、詹少珠,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以下任一条件成就时开始恢复支付经营收益:a和解协议(指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于2018年10月29日所签订的,下同)生效后满18个月;b 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或其他项目合作转让合同签署后两个月内;c 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其他商铺业主发送通知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4.2017年8月1日——2026年7月30日止的经营收益共计 1764337.71元,由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如下方式向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支付:第一、2017年8月1日——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拖欠原告陈宜振、詹少珠的经营收益(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共计197673.45元,2018年8月1日至恢复支付经营收益期间,每月按13321.97元计算),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恢复支付经营收益后分六期平均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支付。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旦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即由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履行,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承担支付责任。第二、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2026年7月30日期间[按照原告陈宜振、詹少珠、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或《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期限统一计至2026年7月30日]的经营收益,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如下方式向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支付:(1)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至经营期间届满即2026年7月30日的经营收益,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如下方式支付:①自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每月25日前向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支付款项13321.97元。②自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每月25日前向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支付款项15986.37元。③自2023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0日期间,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每月25日前向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支付款项18650.76元。④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旦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即由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履行,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承担支付责任。(2)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调解协议约定代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经营收益,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根据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确定的上述付款义务如涉及强制执行,则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在具体申请执行顺序上受本调解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的约束。三、原告陈宜振、詹少珠的义务。(一)本和解协议生效后,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同意只按和解协议约定向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方主张权利,自愿放弃基于商铺买卖关系、商铺协办关系、委托经营(或投资)、合作经营(或投资)关系,通过任何途径再向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主张任何法律权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不再向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交铺违约金、规划变更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等相关赔偿;不再向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张逾期支付经营收益的违约责任等。(二)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在本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包括: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三台石路西、粤海西路北侧(s18、s19号)地块(权证号码:0100216542/0100216543)、部分商铺及银行账户等原告陈宜振、詹少珠申请保全的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否则,每逾期一日,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款1598637元的万分之二的标准向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同意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方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三)委托经营期间,应缴纳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如果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税费义务的,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应予以配合。现原告陈宜振、詹少珠要求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时不予代扣代缴,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但,若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原告陈宜振、詹少珠要求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导致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应承担相应责任,各方另行处理。四、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方的违约责任。(一)如果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一)、(二)约定的商铺、车位确权义务,每逾期一日,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每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款1598637元的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支付违约金直至商铺、车位确权之日止。逾期90日的,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有权依照法院《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二)如果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第1、2、4点的约定向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每日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为基数的万分之二向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支付违约金;未足额支付期限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清偿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第1、2、4点约定面积误差款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363元、全部经营收益1764337.71元,合计总款项1771700.71元的未付部分以及全部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每日按照应付而未付总金额为基数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若在原告陈宜振、詹少珠申请强制执行后6个月内、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未对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履行义务受偿完毕的,则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可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三)如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第4点支付剩余全部经营收益前,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告陈宜振、詹少珠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清偿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第1、2、4点约定的面积误差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经营收益等总款项的未付部分以及全部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总金额为基数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并不受上述第四条第(二)项的约束:1.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名下s18、s19地块土地使用权,且受让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的。2.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清算、破产、重整等程序的。3.若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原告陈宜振、詹少珠同意对涉案商铺进行拆除的。五、调解书未涉及的部分,各方当事人仍需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燕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0685202486 |
登记机关 |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珠海市前山金山街一巷35号一栋二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