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凯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8********01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2民初876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武建海与被告杜凯江之间于2018年9月4日签订的邯郸市兴旺租赁站租赁合同;二、被告杜凯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建海租金49028.01元、丢失赔偿金264元;三、被告杜凯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武建海架管(48mm*3.5mm)248米、丝杠69套、20接头160个、十字卡196个、接卡100个、转卡100个;四、驳回原告武建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计603元,由被告杜凯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