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敏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1********3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91民初868号
案号
(2021)赣0791执20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敏兰、刘国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合计92568.16元;二、被告谢敏兰、刘国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偿还截止2019年12月12日贷款利息13123.08元,违约金4663.87元,合计17786.95元;并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违约金计算方式继续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偿还利息及违约金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被告谢敏兰、刘国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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