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5********4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51民初10111号 |
案号 |
(2021)沪0151执3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9657.15元; 二、被告杜建平支付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9657.1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计付); 三、被告杜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杜建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