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81********4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14266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79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5399号1幢(即吉盛伟邦国际家具村b9馆b9一层b9)室房屋腾退后返还原告上海吉盛伟邦绿地国际家具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沈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吉盛伟邦绿地国际家具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费人民币608,840.30元; 三、被告沈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吉盛伟邦绿地国际家具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电费人民币96,477.6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吉盛伟邦绿地国际家具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10.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55.34元,由原告上海吉盛伟邦绿地国际家具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28.75元,被告沈建华负担人民币5,426.5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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