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芳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4********2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91民初491号
案号
(2021)赣0191执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恒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70万元;二、被告江西省恒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70万元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江西省高渤实业有限公司、吴斌、万芳丽、胡雪兰、罗来凤、吴建峰、胡中华、吴平如对被告江西省恒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87元,减半收取计1454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543.5元,由被告江西省恒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省高渤实业有限公司、吴斌、万芳丽、胡雪兰、罗来凤、吴建峰、胡中华、吴平如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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