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4民初1720号 |
案号 |
(2021)新2324执1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海涛、黄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返还垫付的贷款本息30171.15元;二、被告胡海涛、黄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支付2020年10月9日前利息损失1433.26元,此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至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胡海涛、黄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