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4********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24民初1720号
案号
(2021)新2324执14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海涛、黄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返还垫付的贷款本息30171.15元;二、被告胡海涛、黄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支付2020年10月9日前利息损失1433.26元,此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至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胡海涛、黄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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