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沙林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6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01民初4301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1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沙林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立林借款本金1887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8500.00元,共计197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3.00元,减半收取2191.50元,由被告沙林松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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