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984********9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01刑初321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7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邵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2036年2月15日止。)二、被告人余鑫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9年3月11日止。)三、被告人谌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7年9月11日止。)四、被告人罗建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五、被告人邵梦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被告人李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七、被告人孙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八、被告人孙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被告人郭雷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十、被告人钱礼彬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十一、被告人董平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十二、被告人郭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被告人朱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十四、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和笔记本电脑18台、各型手机18部。对西昌市公安局冻结、扣押的被告人邵华转移至邵小见的赃款166521元,扣押的被告人孙平赃款3万元,冻结、扣押的被告人邵华借贷宝账户资金3315元,冻结、扣押的谌飞借贷宝账户资金12680元,冻结、扣押的孙磊借贷宝账户资金12745元,冻结、扣押的郭雷历借贷宝账户资金8011元,冻结、扣押的罗建飞借贷宝账户资金68345元,依法予以没收,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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