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建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3********5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8民初3019号 |
案号 |
(2021)冀0408执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建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存科劳务费192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420元,由被告石建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