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1********5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1202刑初225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2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刑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胡文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31年8月22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胡文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江昱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江昱龙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韦章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韦章谦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苏家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20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苏家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南效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南效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张亚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张亚洲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黄陆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黄陆丹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刘俊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刘俊玮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唐义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唐义琴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吕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吕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肖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肖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二、被告人廖良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廖良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三、被告人李军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李军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四、被告人潘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潘浩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五、被告人蔡云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蔡云龙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六、被告人莫德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莫德卫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七、被告人黄启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黄启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八、被告人魏茂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魏茂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九、被告人李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所处的罚金限被告人李彬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二十、被告人李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二十一、被告人高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二十二、被告人陈国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二十三、被告人赵光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二十四、被告人李思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二十五、被告人胡文秀退赃人民币109万元、被告人江昱龙退赃人民币3.11万元、被告人韦章谦退赃人民币20045元、被告人唐义琴退赃人民币2.28万元,共计人民币116.3945万元,发还被害人李亚飞人民币5600元、被害人杜双宝人民币2.24万元、被害人任友文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鲍韦国人民币2.8万元、被害人牛兵超人民币2800元、被害人李林波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王庆旋人民币3500元,余款105.164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6-29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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