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勇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6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象民初字第2565号 |
案号 |
(2020)桂0304执恢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勇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60万元,从2015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苏勇钦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8万元。三、被告苏谋钦、林美容、苏秀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2044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收11022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被告苏勇钦、苏谋钦、苏秀琼、林美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