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6********0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2民初797号 |
案号 |
(2021)川0182执2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贵芬货款197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支付货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