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成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3********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2民初182号
案号
(2021)川0182执2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丁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詹宇凯借款7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1年1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丁成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