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金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3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024民初543号
案号
(2021)赣1024执4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宋金生返还原告黄清华借款3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算至2021年4月14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为699.85元,之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3.85%继续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但逾期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7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计368.75元,由被告宋金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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