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4********2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24民初1523号
案号
(2021)新2324执1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355,043元。二、被告刘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借款之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的利息62619.96元,2018年9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息千分之13.938748计算付至借款付清为止。三、被告李万军、窦永环、黄林强、刘洁学、尹跃武对上述被告刘江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5元,由被告刘江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付清,被告李万军、窦永环、黄林强、刘洁学、尹跃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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