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山湖区爱家衣柜经营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3601********5A1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1民初289号 |
案号 |
(2021)赣0111执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山湖区爱家衣柜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文璐退还衣柜定制款40000元及利息2493.33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朱文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青山湖区爱家衣柜经营部负担432元,由朱文璐负担14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