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光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3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523民初3878号
案号
(2021)皖1523执恢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宋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士莲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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