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1********1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21民初1304号
案号
(2021)皖1721执1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借款本金265063.56元、利息、罚息8565.78元(计算至2021年4月13日);二、被告汪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利息,以本金265063.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计算,从2021年4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洪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4元,减半收取2702元,被告汪薇、洪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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