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11********5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21民初489号 |
案号 |
(2021)皖1721执1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升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泽发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被告王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泽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3元,减半收取5126.5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896.5元,由被告安徽升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