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庆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4********6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81民初959号
案号
(2021)皖1881执2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庆茂、刘英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145.4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3851.06元(截止至2021年1月8日),合计302996.5元,并自2021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7.124999%支付未归还借款本金299145.44元的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庆茂、刘英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支付律师费3500元;三、若被告刘庆茂、刘英姿不履行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对被告刘庆茂、刘英姿提供的抵押物即宁国市宁阳西路豪宸俪景12幢3-101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59元,由被告刘庆茂、刘英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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