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穆腾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9********1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22刑初131号
案号
(2021)皖1822执2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彭超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10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圣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穆腾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莫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姚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11六、被告人彭超勇、徐圣光、穆腾飞、莫浪、姚天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穆腾飞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二千三百元,姚天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二百元。)七、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手机五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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