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盖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3********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深国仲裁2865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19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8601402】。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人民币430596.40元、外摆场地使用费人民币32025、商业推广费人民币14144元、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4200元、水费人民币2960元、电费人民币44024.75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21529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1529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外摆场地使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60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60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商业推广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7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7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物业管理费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44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3月17日起计至垫付的物业管理费实际付清之日止);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水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4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4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电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22308.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171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八、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31565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565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800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1565元,抵作本案仲裁费用,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8000元;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支付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