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鑫永泰经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010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590号
案号
(2021)冀0403执1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张现同、被告张桂芳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截止2018年12月10日借款本金399927.31元、利息11266.5元、罚息165975.94元,共计人民币577169.75元。2018年12月10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日。2、被告河北鑫永泰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张继昌、被告张博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对被告李娟抵押的位于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15号院1-3-9号房产拍卖或者变卖,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所得价款,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2元,减半收取4786元,由被告张现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现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3601083227P
登记机关
丛台区工商局
注册地址
和平路500号东苑小区11号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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