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茂原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21民初577号 |
案号 |
(2021)辽0421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抚顺茂原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抚县农信联2019年营借字第0918号《借款合同》有效;二、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抚顺丰沃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抚县农信联2019年营保字第0918号《担保合同》有效;三、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抚顺丰沃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抚县农信联2019年营抵字第0918号《抵押合同》有效;四、被告抚顺茂原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7,998,792.7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19日开始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五、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抚顺丰沃米业有限公司位于抚顺县上马镇台沟村,房屋抵押面积950.4平方米,土地抵押面积333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辽(2018)0000090号,不动产单元号210421、205009、gb00001、f00010001]的房产,土地在抵押债权数额内(63.8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张丽娜对被告抚顺茂原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54元,减半收取36,9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顺茂原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被告抚顺丰沃米业有限公司、被告张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丽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1777762696D |
登记机关 |
抚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抚顺县上马乡台沟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