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1********6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24民初2499号 |
案号 |
(2021)浙0424执1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绍兴兰霖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秦山电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9662.62元,并支付原告利息51467.15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以后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7%继续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胡建国对被告绍兴兰霖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对被告绍兴兰霖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78元,财产保全费4695元,合计10773元,由原告浙江秦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316元,被告绍兴兰霖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0457元,被告胡建国对被告绍兴兰霖电气有限公司不能负担部分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