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咸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6********18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2民督474号 |
案号 |
(2021)浙1022执20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叶锋华、杨逢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借款本金130332.7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7月12日合计8985.2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叶咸军对上述还款负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执行人叶锋华、杨逢春、叶咸军负担案件受理费1029元,申请执行费19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