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02********4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802民初148号 |
案号 |
(2021)豫0802执20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海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卡号为6259190052401654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6455.05元、利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2日的利息5623.81元、分期手续费及还款违约金15435.54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由被告石海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