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3********6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03民初3194号 |
案号 |
(2021)冀1003执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符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借款本金1169066.05元、利息等29922.28元,共计1198988.33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准,但利息、罚息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15.4%。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对坐落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天洋城4代东方红小镇10-2-1505室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95.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符凯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